(2017)黑052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容与田民 张连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容,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28号申请人:苏容,女,44岁。被申请人:田民,男,46岁。申请人苏容与被申请人田民,张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田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中心分理处帐户内存款50,000.00元,同时解除冻结其在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储蓄所帐户内存款100,000.00元及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连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营业部帐户内存款50,000.00元,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