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茂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李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5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茂辉出生日期1965年10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70××××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莱西市夏格庄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2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66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茂辉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39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格庄镇大宅科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李茂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茂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茂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已缴纳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