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2111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粮油总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440号。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热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刘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刘铠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