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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388刘永梅与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梅,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388号原告刘永梅,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日比野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连云港日比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梅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