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宏臣与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臣,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334号原告:马宏臣,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忠宇,男,35岁,汉族,住辽宁康平开发区。原告马宏臣与被告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宏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宏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宏臣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