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仲文与张健、张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仲文,张健,张太友,彭文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52号原告:胡仲文,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韩贤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鞠戟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健,男,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张太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彭文礼,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胡仲文与被告张健、张太友、彭文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胡仲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仲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仲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仲文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