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8房1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北京纵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燕,女,1977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中贸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雨书 记 员 李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