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764号原告:李洪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洪生与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洪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洪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