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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东诉被告刘某永、林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东,刘某永,林某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495号原告于某东被告刘某永被告林某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东诉被告刘某永、林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永、林某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刘某永、林某艳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