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谢柳燕、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柳燕,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谢柳燕,女,1975年9月13日生,壮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484078-2。法定代表人罗伟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柳燕与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柳燕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23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人谢柳燕一次性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资共计7100元;二、缴纳本案执���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向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停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2017)桂1281执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