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54号申请人: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宏基花园第1-S组团2-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明。被申请人: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古高速1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浩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第××号,保全价值285213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广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川黄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第××号,保全价值2852137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陆钰莹书 记 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