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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坪东西路3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虹,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平,男,1961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蓉、吴富环,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黔西南州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黔西南州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陆金凤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