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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63号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8118883J(1-2)。法定代表人:余飞跃,总经理。被申请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7252384K。法定代表人:王光文,总经理。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迪斯曼(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