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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杰、王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78号申请人:张杰,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0702198311077538,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琦,男,1983年5月2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0702198305020535,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王琦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琦存款807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