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杰、王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78号申请人:张杰,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0702198311077538,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琦,男,1983年5月2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0702198305020535,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王琦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琦存款807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