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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5046号原告: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大道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徐亨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帆,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法定代表人:胡婉儿。原告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流水线款332183.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洗衣机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双方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2012年3月1日、2012年8月10日、2013年1月3日签订了四份定作合同,合同总计价款为716000元,并签订了两份技术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生产并按约定时间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经验收合格。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付给原告的383816.54元,尚欠原告332183.46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间分期支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亨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洗衣机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定作款332183.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3元,减半收取3141.5元,由被告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