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6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2号院1号楼29层2908号。法定代表人:邓一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代理审判员  琚磊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