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昆荣与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昆荣,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484号原告:朱昆荣,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50202194812131017,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尹刚,任董事长。原告朱昆荣与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朱昆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昆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开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