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个体户,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14年8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公诉科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在黄冈市黄州区建新菜场经营黄牛肉店的被告人刘某与邻店黄牛肉店老板杨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叫来帮其卖牛肉的吴某(另处)帮忙,吴某用剔骨刀将杨某的肩膀处捅伤。公安民警到达事发现场依法将刘某带回胜利街派出所接警台处做材料调查取证,期间刘某的前夫欧某2、女儿欧某3前来派出所询问情况,欧某3朝刘某走去,向刘某伸手,当时值班民警和刘某都以为来者为杨某的家属,要打刘某,值班民警遂将刘某带进所内办案区,刘某在被带至办案区时,在门禁处大声叫喊说来的人是她女儿,值班民警多次告知其要配合调查,办案区内不能走动,也不得会见任何人,刘某不听劝告,仍然往办案区门禁处冲,并使用拉扯、手抓脚踢等方式不停抗拒民警执法,拉扯中致使民警陈胜宏从办案区楼梯摔倒滑下,右肱骨骨折,当晚陈胜宏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胜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活动,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欧某2、欧某3的证言;3、鉴定意见: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书证:伤情照片、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5、视听资料:大厅录像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活动,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