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何洋与何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洋,何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914号原告何洋,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何跃武,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何洋诉被告何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洋及被告何跃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5年11月10日借款4000元,2014年12月21日借款1300元,2015年6月7日借款5200元,2015年6月8日借款3000元,2015年3月7日借款1500元,共计16000元,均已届清偿,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但被告多次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何跃武辩称,这笔钱被告已于2016年10月份还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欠条四份,建设银行汇款单一份、中国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七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300元,2015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元,2015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200元(原告实际收到款项5000元),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16000元,被告为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二份、欠条四份。被告借款后通过其母亲岳秀兰建设银行账户于2015年4月18日偿还1000元,2015年4月30日偿还1000元,2015年5月17日偿还500元,2015年5月21日偿还200元,2015年6月10日偿还1000元,2015年9月13日偿还2000元,共计偿还5700元。余款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数额,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16000元,但原告实际收到15800元,故应按15800元计算借款金额,扣除被告已偿还的57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0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仅对部分借款约定了利息,本院酌定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跃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洋借款本金10100元;二、被告何跃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洋借款本金10100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何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退回原告何洋100元,由被告何跃武承担63元,原告何洋承担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