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6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乔和人民陪审员吴守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伟青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2时左右,林某1联系被告人邱某购买1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英利镇锦山村路口侯车亭处交易。约十分钟后,邱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林某1相遇后,林某1付给邱某100元,邱某将1小包海洛因毒品卖给林某1。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现场抓获邱某,缴获邱某毒资100元及摩托车一辆,缴获林某1向邱某购买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重,缴获的涉案毒品净重0.14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一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2时左右,吸毒人员林某1联系被告人邱某购买1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英利镇锦山村路口侯车亭处交易。约十分钟后,被告人邱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林某1相遇后,林某1付给被告人邱某100元,被告人邱某将1小包海洛因毒品卖给林某1。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邱某,缴获被告人邱某毒资100元及摩托车一辆,缴获林某1向被告人邱某购买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缴获的1小包涉案毒品,于2017年3月15日在见证人粱良的现场见证下,经雷州市公安局��渡口派出所与被告人邱某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14克。被告人邱某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邱某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邱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林某1、金某、梁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物证:缴获的净重0.14克毒品海洛因、毒资人民币100元、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1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某的人口信息全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赃款赃物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3.证人林某1、金某、梁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3124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8.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邱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数量为净重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邱某能当庭认罪,并如实地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4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1辆系供被告人邱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14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审 判 员  王 乔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