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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蓝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蓝印刷有限公司,徐登碗,陈尾玉,吕陈爱,陈亦盛,金华市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599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系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吕陈爱。被告:义乌市金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法定代表人:徐登碗。被告:徐登碗,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尾玉,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吕陈爱,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亦盛,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华市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孝顺镇低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孟余。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金华银行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公司)、义乌市金蓝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蓝公司)、徐登碗、陈尾玉、吕陈爱、陈亦盛、金华市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明盛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165750元(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1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从2016年11月21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2%计算至本案履行终结为止);2、原告对被告吕陈爱、陈亦盛所有的以其最高额抵押在原告处的坐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15幢7单元302室的房地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883**号、c000883**号;土地证号为:义乌国用(2011)第003-007**号】;3、被告金蓝公司、徐登碗、陈尾玉、吕陈爱、陈亦盛、九盛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陈凌及被告陈亦盛、九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孟余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金蓝公司,徐登碗和被告陈尾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99300保07000、201399300保07001),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明盛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4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吕陈爱、陈亦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499300保07215),约定为被告明盛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5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九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499300保07216),约定为被告明盛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4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证期间二年;还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吕陈爱、陈亦盛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599300物02619),合同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家园××单元××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为被告明盛公司与原告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13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合同还约定主债权还存在其他形式担保的,不论抵押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抵押权人选择先就抵押人的抵押物担保实现债权。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明盛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99300借13410、201599300借13411),约定被告明盛公司从原告处借款二笔,分别为53万元和247万元,用于归还义乌睿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转贷资金,借款期限均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2日,年利率均为8.5%,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嗣后,原告依约将二笔贷款人民币共300万元发放给了被告明盛公司。之后被告明盛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0日,对其余款项并未归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4月26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5750元。另查明,被告吕陈爱、陈亦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除本案借款外,另有借款77万元,原告已另案主张为(2017)浙0782民初7597号。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明盛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吕陈爱、陈亦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15幢7单元3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883**号、c00088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3-007**号;最高限额13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义乌市金蓝印刷有限公司、徐登碗、陈尾玉、金华市九盛纸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吕陈爱、陈亦盛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3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