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海军申请执行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时间国际8号楼北座1105。法定代表人薄人久,董事长。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道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天山,经理。张海军申请执行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7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与本院执行的(2017)内04执28号尹国玲申请执行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保全查封的财产相同,两起案件符合合并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7)内04执40号张海军申请执行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2017)内04执28号尹国玲申请执行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执行;二、终结(2017)内04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