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严某某甲、高某某甲、严某某乙、高某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严某某甲,高某某甲,严某某乙,高某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91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严某某甲。被告高某某甲。被告严某某乙。被告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严某某甲、高某某甲、严某某乙、高某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