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285号原告:乔某某,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长 赵孟怡审判员 郭 萌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露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