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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饶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饶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260号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65540308。法定代表人:王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饶强,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饶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黛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