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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71号原告: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振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日昌,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任波,行长。原告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