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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许爱迪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6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爱迪,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55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爱迪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爱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许爱迪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贵阳银行大厅内,趁被害人梅某不备,欲抢夺被害人梅某手中的人民币7000元,因被害人梅某反抗抢夺未遂。2016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许爱迪携带管制刀具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农商银行大厅内,抢夺被害人曹某手中的9500元人民币后逃跑。后公安机关于同月30日将被告人许爱迪抓获。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爱迪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爱迪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许爱迪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法数罪并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许爱迪对起诉指控其于2016年11月25日6时许,实施的抢夺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第二桩犯罪事实,提出了作案时并没携带管制刀具作案,是抢夺犯罪,不是抢劫行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许爱迪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贵阳银行大厅内,趁被害人梅某不备,欲抢夺被害人梅某手中的人民币7000元,因被害人梅某躲避而未得逞。2016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许爱迪携带长柄水果刀在本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农商银行大厅内,抢夺被害人曹某手中的9500元人民币后逃跑。被告人在逃跑途中抛撒人民币7300元,被被害人收回,其余赃款2200元被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许爱迪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该供述详细叙述了被告人许爱迪两次作案的事实及携带水果刀实施起诉指控的第二桩犯罪的事实。公诉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爱迪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许爱迪依法讯问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事实。两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词及指认笔录,作案现场指认记录等证据,证实了本案被告人许爱迪先后两次在银行实施犯罪的事实,查获的水果刀一把经当庭出示。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的事实,能形成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爱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劫取他人财物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爱迪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未遂)。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爱迪犯抢劫罪、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爱迪辩称未携带凶器实施犯罪,因有当庭举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查获的水果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许爱迪在公安机关依法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作案的详细经过,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的证据,故此其辩解无理,不予采纳。被告人许爱迪抢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爱迪犯抢劫罪、抢夺罪(未遂),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爱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二、赃款人民币220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俱领;三、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卫东审判员  虞继恒审判员  刘红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