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婧文、游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婧文,游占彬,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兴婧文,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在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游占彬,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在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西券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婧文与被执行人游占彬、林州市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婧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兴婧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