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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雨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雨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447号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靳希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晶范、刘林凡,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雨航,男,199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雨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吴雨航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返还原告吉林省海富信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