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737号申请人: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青谷村石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代喜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帝景翰园翰邦国际1501室。法定代表人:黄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合肥市黄山路665号汇峰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王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桂侠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