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圣和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圣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胡启青,唐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武阳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8184-9。法定代表人蒋红胜。被执行人浙江圣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29196163A。法定代表人胡启青。被执行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2762541110K。法定代表人胡启洪。被执行人胡启青,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唐冠华,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胡启青、唐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4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圣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胡启青、唐冠华支付执行款24492386.8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