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屈全大,屈王大,冯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号。负责人:王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王家沟乡刘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冯彦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法定代表人:程福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汇丰兴业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锄沟村。法定代表人:杜永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下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江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层。法定代表人:屈全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屈全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屈全大,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屈王大,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冯英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柳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执行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民初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提交《情况反映》称,为避免政府干预,摆脱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请求将本案留在本院或指定吕梁中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民初57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唐连顺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