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汪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汪利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07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利刚,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汪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