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刘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桥南韩庄子195号。负责人:高东伟,经理。被执行人:刘楠,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与被执行人刘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于2018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4)丰民初字第1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台招待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红卫审 判 员 赵 驰审 判 员 许秀山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靖轩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