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79号原告: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刘春龙,总经理。被告:纪龙,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纪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利辛县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