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4763夏振华与解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华,解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763号原告:夏振华,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蕾、徐菲,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晨宇,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夏振华与被告解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夏振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合���868元,由夏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