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苏菊兰与石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菊兰,石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41号原告:苏菊兰,女,1970年12月13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石发斌,男,1978年9月21日,住古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菊兰与被告石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苏菊兰以被告石发斌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菊兰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