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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苏菊兰与石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菊兰,石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41号原告:苏菊兰,女,1970年12月13日生,住古浪县。被告:石发斌,男,1978年9月21日,住古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菊兰与被告石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苏菊兰以被告石发斌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菊兰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