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严康与吴新、商丘市德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严康,吴新,商丘市德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03号原告:刘严康,男,汉族,1998年11月7日出生,住柘城县。被告:吴新,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德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梁园区凯旋北路建设办事处董井东队,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2695993300R.法定代表人:张兵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欧亚阳光花园A1区,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6999698340.负责人:张阿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南京路182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原告刘严康诉被告吴新、商丘市德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