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晖、傅茂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晖,傅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晖,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龙岩学院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傅茂田,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晖与被执行人傅茂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茂田的银行存款1300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扣划后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被执行人傅茂田其余在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