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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武某某甲,武某某乙,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武某某甲,男。被执行人武某某乙,男。被执行人任某某,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住靖边县东关街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甲、武某某乙、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某甲、武某某乙、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武某某甲、武某某乙、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