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7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周诉孙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周,孙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周,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美英,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市润州区。上诉人宋周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0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朋友这一特定对象进行借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被上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宋周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被上诉人以高额回报为由头,从2016年5月26日到2016年6月5日,分两次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134,000元、135,000元,共计1,269,000元��按照被上诉人的承诺,被上诉人每月按照13,500元为一个借款单位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但自2016年8月22日起,被上诉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故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1,269,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嫌被上诉人孙美英的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故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本案被上诉人孙美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批准逮捕。原审法院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