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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辉新申请执行严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布失信决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辉新,严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决 定 书(2017)粤16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严辉新,男,1981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严勇强,男,1980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辉新与被执行人严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严勇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严勇强的名单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严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严勇强的相关信息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三、将被执行人严勇强的欠款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