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与何仁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何仁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898号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道必,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何仁雄,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波,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仁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川1324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任雅莉审判员 陈国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昱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