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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16号罪犯王帅,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台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罪犯王帅于2015年9月8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2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三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帅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表扬三个。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09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