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岳浩杰、岳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岳浩杰,岳明杰,岳喜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浩杰,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岳明杰,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岳喜根,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岳浩杰、岳明杰、岳喜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浩杰、岳明杰、岳喜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浩杰、岳明杰、岳喜根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