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天怀与郑昌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怀,郑昌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617号原告:马天怀,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芳,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辉,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昌伦(郑祥),男,成年,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马天怀与被告郑昌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马天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天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怀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马天怀承担。审判员 王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