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菲与王兆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菲,王兆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958号原告董菲,女,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王兆娣,女,汉,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菲与被执行人王兆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王兆娣欠原告董菲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88000元。此款由被告在2015年5月底前向原告偿还10000元,在2015年7月底前偿还10000元,余款68000元于2016年4月底前全部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董菲承担400元,被告王兆娣承担500元,由被告在2015年5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1执95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江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