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林与常维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常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常维臣,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赵林与常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赵林银行存款60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林,被执行人常维臣又直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赵林2万元,合计偿还26,000.00元,剩余部分赔欠款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