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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小弟与:卫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弟,卫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289号原告:叶小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忠。原告叶小弟诉被告卫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叶小弟负担。审判员  苏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