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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与姜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姜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234号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309395493X。法定代表人:严贵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进(特别授权代理)、赵波,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润,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与被告姜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1.00元,由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开旭 关注公众号“”